====== 2016-10-15-Drauglis v. Kappa Map Group, LLC - CC授權司法爭議系列(一) ====== 2016 (CC) [[https://tw.linkedin.com/in/lucienchlin|林誠夏]], [[http://creativecommons.org/licenses/by/4.0/deed.zh_TW|CC BY 4.0]]. {{::20161015.jpg?600|20161015}} The front cover and back cover of road atlases published by Kappa Map Group included the “[[https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wiredwitch/2455026301|Swain’s Lock, Montgomery Co., MD.]]” Photograph by [[https://www.flickr.com/photos/wiredwitch/|Art Drauglis]]. Licensed under the [[https://creativecommons.org/licenses/by-sa/2.0/legalcode|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-ShareAlike 2.0 Generic License]]. 創用CC 授權條款在數位時代的強項,在於透過基礎幾個簡要的授權要素 (License Element),組合成標準化的授權標章 (Common Deed),透過這些授權標章,便能夠簡單的讓人了解,該作品是以何種模式授權利用,而雖然每一個個別的授權標章,都可以被連結到充份定義的法律條款 (Legal Code),然不可諱言的,多數的使用者並不會時時注意、刻刻翻閱法律條款的細項,故而部份授權人或被授權人,不免憑著自己較主觀的了解來提供 CC 作品的利用,或以自己較主觀的見解來利用別人以 CC 提供的作品。故在個案上若是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彼此對 CC 授權規則的認識落差太大,極端狀況下不可避免的,還是會有少數的司法爭議產生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 (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) 在 2015 年承審的 Drauglis v. Kappa Map Group, LLC,證實了創用CC 授權條款在司法實務上是可被法院認可且執行的,亦是一個就姓名標示 (attribution) 與相同方式分享 (share-alike) 兩個重要元素,皆進行了司法解讀的重要判決,對未來相類狀況的判斷上,具有相當的影響力。 ==== 【Drauglis v. Kappa Map Group, LLC 的判決要點】 ==== 承審此案的法官 Amy Berman Jackson,透過本案判決書裡做了幾項重要的裁示: - 確認創用CC 授權條款依美國法律具有可執行性; - 說明創用CC 授權裡「姓名標示」這個重要元素,依授權條款的解讀具有個案註解上的彈性; - 評判將個別照片置入道路圖集的封面,依美國著作權法應是形為一個編輯著作 (collective work),而非衍生著作 (derivative work); - 評判創用CC 授權裡「相同方式分享」這個元素,只有在利用人就原作產生衍生著作並進行散布時,才會發揮它的法律效果。 ==== 【原告的訴求】 ==== 在 2008 年 4 月份,原告 Art Drauglis 拍攝了一張 Montgomery 郡的路景照片,並採 CC BY-SA 2.0 授權將其發布於 Flickr 網路相片分享平台上,其後於 2012 年,被告 Kappa Map Group 取用了這張照片在其販售的地景圖集裡,並將該照片作為該刊圖集的封面使用。於是原告 Art Drauglis 在 2014 年將這張照片作了著作權登記,因為這是在美國進行著作權司法訴訟的前階程序,並於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,其訴求為:1、雖然 CC BY-SA 2.0 允許使用者將素材進行商業使用,但被告並沒有善盡姓名標示的義務;2、被告僅提示該照片以 CC BY-SA 2.0 提供但並未提供授權條款的連結;3、被告取用了具相同方式分享的照片,應讓整本地景圖集變成該照片的衍生著作,從而散布時全體必須採 CC BY-SA 2.0 進行提供。 ==== 【法院的評判】 ==== 針對原告 Art Drauglis 提出的訴求,本案承審的 Amy Berman Jackson 對創用CC 授權條款逐條逐句進行了研讀和分析,並就個別訴求作出了下列裁示。 就原告第一個訴求,Drauglis 認為該地景圖集應該要在全書的著作權聲明頁,亦即俗稱之版權頁彰明其拍攝照片的姓名標示,但法官認為該地景圖集的作法,是就每一張獨立的照片下緣直接註稱個別的姓名標示,以該出版公司自己拍攝的照片為例,一樣是在每張照片下個別嵌入 “© Kappa Map Group, LLC” 這個標示資訊,所以這樣的作法符合 CC BY-SA 2.0 4(C) 約款對姓名標示的要求,因該約款明確表示:「對於原始著作人的表彰,可以透過任何合理的方式為之;此種對於原始著作人的表彰,至少必須出現在其他相當之作者表彰之處,並且至少以同等明顯的方式為之。」所以說,在地景圖集此種編輯性著作上,若單張照片下緣已個別註稱其姓名標示,則雖全書著作權聲明頁沒有再行標述,亦不能就認為這不是「同等明顯」之方式,畢竟,Kappa Map Group 對其自行拍攝的照片,亦是作一樣平等的處理。 而就原告第二個訴求,控訴被告並未做到 CC BY-SA 2.0 4(a) 約款,要求使用 CC素材必須提供該 CC授權條影本文或該授權條款的 URL 連結 (Uniform Resource Locator)。就此訴求法官指出,4(a) 約款確實要求 CC素材的使用人,應提供此類資訊,然其精確的用語是為 URI (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,統一資源識別元),此一 Identifier 並沒有被限定為必須透過 URL 模式提供連結 (link),論其要理,提供相當的統一資源名稱 (Uniform Resource Name, URN) 亦是符合授權條款的要求,所以認為 Kappa Map Group 已明確為該照片標示授權方式為 CC BY-SA 2.0,依照該版本號即可在網路上查找到精確的條款全文,故認為被告的作為已經符合 CC BY-SA 2.0 4(a) 約款的要求。 而就原告最後第三個訴求,認為該地景圖集在部份內容取用了 CC BY-SA 2.0 授權的照片,就應該讓整個出版品轉以 CC BY-SA 2.0 授權來進行散布。這個訴求在法律論理上最需要釐清的爭議點在於,創用CC 授權條款就衍生著作、改用著作方面的定義,基本上是與著作權法相近或相容的,而衍生與編輯關係,在創用CC 授權條款與美國著作權法的闡釋裡,都關乎原作是否在之後的呈現,創作內涵被「改作、轉換,或改用 (recast, transformed, or adapted)」,而在本案裡,承審法官認為完整的引用一張相片,讓其列入地景圖集裡成為眾多照片中的一幅,雖然被置為封面,但究其要理,原照的創作內涵並不能說已被「改作、轉換,或改用」,從而最後的成本整體並非該照片的衍生著作,而是個別單篇照片具獨立創作表現性的編輯著作。故而原告此一訴求亦缺乏法律與授權上的基礎。 基本上過往 CC總部的法律見解,與此案承審法官亦並無太大的衝突與差異,CC US的公眾項目主持人,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 Michael Carroll 亦為文,認同此案審理法官對前列三訴求的見解與分析。 ---- 相關連結: * Court Correctly Interprets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: http://us.creativecommons.org/archives/1152, 2015 Michael Carroll, CC BY 4.0. * Drauglis v. Kappa Map Group, LLC, 128 F. Supp.3d 46 (D.D.C. 2015): http://creativecommons.tw/sites/creativecommons.tw/files/275902433-Photo-Copyright-Kappa-Decision.pdf * 創用CC 相同「授權」方式分享的擴散效力 - 兼論開源領域 Copyleft 的最新發展:http://creativecommons.tw/blog/20160303,2016 林誠夏/文,CC BY-SA 3.0 TW。 ---- Tags: atlas, attribution, BY, CC, collection, collective, copyleft, derivative, Drauglis, flickr, Kappa, lawsuit, legal, SA, sharealike